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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浙江省园林绿化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管理实施细则”

浙江省园林绿化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本省园林绿化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评选工作,推动文明施工管理和文明工地创建活动健康、持续发展,更好地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参照浙建建[2005]41号文《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及园林绿化行业的特征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二条 浙江省园林绿化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以下简称“省园林标化工地)。其施工过程安全生产管理和文明施工应达到省内先进水平,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三条  经与浙江省市政工程协会协商,省园林标化工地管理和评审工作由浙江省风景园林学会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 建立“省园林标化工地”评审专家库,成立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由评审委员会无记名投票确定省园林标化工地。评审委员会委员由浙江省风景园林学会理事长(或授权人)在每次评审前,从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库由全省园林绿化行业从事施工安全管理工作专家组成。
第五条 省园林标化工地评审,主要依据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我省园林绿化有关规定等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和规范。
第六条  省园林标化工地评审数实行总量控制,择优评选。主要依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 当地园林绿化工程建设规模情况;
(二) 当地安全生产总体水平;
(三) 适当考虑地区平衡。
第七条 创省园林标化工地是园林绿化工程全过程创优的重要组成部分,创省园林标化工地和工程质量创优应具有一致性和互动性。浙江省“优秀园林工程”奖,对获得“省园林标化工地”的申报项目优先考虑。
第二章 评选范围和申报条件
第八条 评选范围:在浙江省城市(镇)规划区域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建设项目:
(一) 绿化面积4000平方米以上(含4000平方米)或工程造价在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园林绿化工程项目
(二) 项目已按规定进行了招投标或委托、议标等;工程设计符合国家和浙江省园林绿化行业的技术规范;绿化施工符合浙江省绿化施工技术标准和规范;国家投资的项目要有监理单位进行监理;
(三) 工程规模未达到上述规定,但在安全文明标准化方面成绩特别突出的园林绿化工程。
第九条 申报条件
一、申报“省园林标化工地”的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 企业一年内(指上年度10月1日以后本年度9月30日前)未发生三级以上工程建设重大事故;
(二) 在浙江省内注册的省内企业或登记进浙的园林绿化工程施工企业且参加省风景园林学会或设区市风景园林学(协)会园林绿化施工企业
(三) 工程的总承包单位或主承建单位;主承建单位按以下原则确定:
(1)、承建园林工程最多的一家,其园林工程量应达到工程总造价的40%以上;
(2)、当有两家以上企业符合条件(1)且两家企业承建园林工程量之差小于10%时,可由两家以上企业联合申报,均为主承建单位;
(3)、当参加园林绿化工程施工的每家企业承建的园林绿化工程量均达不到上述规定,无主承建单位时,由业主组织申报,可选择三家符合条件的参建单位,(其参建工程量每家须在总投资的25%以上)。
二、申报“省园林标化工地”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 工程建设实施符合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参与建设的各方主体市场行为规范;
(二) 有创“省园林标化工地”计划,且被浙江省风景园林学会确定为“浙江省园林绿化工程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参选工程”,并已获得挂牌的工地;
(三) 在上年度10月1日以后本年度9月30日以前竣工;
(四) 在已实施“标化工地”的地市,应获得工程所在地区市风景园林学(协)会批准的园林标化工地。
(五) 施工项目积极推广使用符合要求的新材料、新技术、新产品的安全防护设施和施工机械设备;
(六) 施工现场临时设施齐全、整洁、卫生、结构安全;
(七) 办理了施工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三、施工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不得申报“省园林标化工地”:
(一) 发生四级以上工程建设重大安全事故的;
(二)    工程各方建设主体及相关人员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三)    恶意拖欠民工工资,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    发生恶性病疫或10人以上食物中毒;
(五)    在省级和市区园林及相关部门检查中受到通报批评的;
(六) 发生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有责投诉、治安案件或其他事件的;
第三章 申报程序和申报材料
第十条      参加省园林标化工地创建活动实行自愿申报原则。
按下列程序申报:申报创“省园林标化工地”计划(开工一个月内申报),经设区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市风景园林学(协)会同意后,申报企业填写《浙江省园林绿化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申报表》(附件一):对于符合“省园林标化工地”创建计划的工地经省风景园林学会检查同意后,在工地大门口醒目位置悬挂“浙江省园林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参选工程”匾牌,接受社会监督。匾牌由省风景园林学会统一制作。
第十一条   申报省园林工程安全文明标化工地需提交下列资料:
(一)《浙江省园林绿化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申报表》(一式叁份)
(二)专职持证的安全文明施工人员上岗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工程总承包、分包合同(复印件)
(四)工程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创建安全文明标化工地的专项方案;
(五)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签署意见的工程竣工验收记录(原件校核件);
(六)工地施工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证明;
(七)一篇介绍工地创建省园林标化工地的组织网络和实施计划与措施的书面说明材料,字数不得少于1000字;
 (八)介绍工程施工过程的录象资料(录象放映时间在10分钟内,采用DVD制式光盘制作)和彩色效果照片资料各一份;
(九)在已实行园林绿化安全文明标化工地的地市,应获设区市市级安全文明标化工地的证明(由设区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园林工程学(协)会提供);
第四章  检查与评选
第十二条 省园林标化工地实行目标管理和全过程管理 。日常检查采用企业自查、市有关部门不定期检查,省学会抽查(不少于一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检查情况填入《浙江省园林绿化工程安全文明标化参选工地检查记录表》,在学会抽查中,发现文明施工或安全生产问题比较严重时,可实施警示或摘牌处理。摘牌分为临时性摘牌和永久性摘牌。临时性摘牌可待存在问题整改完毕,经复查符合要求后重新挂牌;受永久性摘牌处理的,则取消其申报资格。
第十三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给予永久性摘牌处理。
(一) 明显违反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法规和文明施工规定的;
(二)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按照已经批准的文明施工,安全生产专项技术方案组织实施,并不听从劝告的。
(三)   临时性摘牌两次以上的。
第十四条 对经设区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风景园林学(协)会批准推荐的安全文明标化工地,实行全数评选检查。推荐申报名单的文件和有关资料于当年8月15日前送浙江风景园林学会办公室.
(一) 在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3—5名,组成评审专家组对申报工地的资料进行审查,综合平时监督检查情况,形成审查意见;
(二)    组成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成员若干名。
(三)   召开评审委员会会议,主要议程有:
1 听取评审专家组审查意见汇报;
2 查阅申报材料;
3 评委评议;
4 无记名投票确定推荐获奖工地。
第十五条 “省园林标化工地”评审实行公示制,对评委会评定的工程在网上公示七个工作日后正式确定工程名单。并向省市政工程协会和省建筑业管理局报送,批准工程统一由省建筑业管理局发文公布。
第十六条 “省园林标化工地”评审每年一次,评审时间为每年8月份。
第五章 检查评选的内容和标准
第十七条 在国家尚未颁布相关园林工程法规前,暂时套用国家相关行业强制性标准,评查活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以及省建设厅发布的有关建设工程文明施工、安全生产文件要求,进行检查。
第六章评审纪律和奖励
第十八条 申报“省园林标化工地”单位要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不得行贿送礼,对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直至撤消申报资格。情节严重的,取消该企业下一年度的评审资格。
第十九条 检查、评审人员要秉公办事,严守纪律,自觉抵制不正风,对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撤消其检查、评审资格。
第二十条 “省园林标化工地”创建和评审工作接受社会监督,监督电话设在浙江省风景园林学会。
第二十一条  对获得“省园林标化工地”的施工、监理企业和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给予以下奖励:
(一) 授予主承建单位《浙江省园林绿化工程安全文明标化工地》荣誉证书与奖牌,授予参建单位荣誉证书。获奖工地及其主(参)建单位、监理单位和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名单一并在有关媒体上公布表彰。
(二) 在《浙江园林》专刊上予以登载。
(三)建议所在单位对项目及人员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省园林标化工地”每年的具体申报和评审要求,另行发文布置。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浙江省风景园林学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报浙江省市政工程协会备案。从文件发布之日起执行。
 
浙江省风景园林学会
                                                        二00八年八月一日 
 
 
 
 
 
 
 
 
 
 
 
 
 
 
 
附件一
 
浙江省园林绿化工程安全文明施工
 
标准化工地申报表
 
 
 
 
 
 
工程名称                                             
 
申报单位                                     (盖章)
 
申报日期                                               
 
 
 
浙江省风景园林学会制
 
 
 
 
1、本表由主承建单位填写。
2、企业名称应为全称并加盖公章,专业类别按资质标准分类填写;工程名称应写全称。
3、园林绿化工程主要施工阶段检查评分结果按工程所在地市风景园林学(协)会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评定的结果填写。
4、工程所在地市风景园林学(协)会园林绿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该工程在文明施工、安全防护各个方面作出综合评价,列出主要优、缺点。
 
 
 
 
 
 
 
 
 
 
申 报 单 位 情 况
主承建单位
企业名称
(公章)
专业类别
 
资质等级
 
  
 
法定代表人
 
项目经理
 
资质等级
 
  
 
  
 
企业名称
(公章)
专业类别
 
资质等级
 
  
 
法定代表人
 
项目经理
 
资质等级
 
   
 
  
 
参建单位
企业名称
(公章)
专业类别
 
资质等级
 
  
 
法定代表人
 
项目经理
 
资质等级
 
  
 
  
 
企业名称
(公章)
专业类别
 
资质等级
 
  
 
法定代表人
 
项目经理
 
资质等级
 
  
 
  
 
企业名称
(公章)
专业类别
 
资质等级
 
  
 
法定代表人
 
项目经理
 
资质等级
 
  
 
  
 
监理
单位名称
(公章)
资质等级
 
项目总监
 
  
 
  
 
业主
单位名称
(公章)
  
 
  
 
  
 
 
 
 
工程 概 况
工 程 名 称
 
工 程 地 点
 
工程造价(万元)
 
开 工 时 间
 
竣 工 时 间
 
质 量 情 况
 
竣工备案时间
 
各阶段评分
 
申 报 理 由
 
 
工程所在地县(市、区)风景园林学(协)会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综合评价:
 
 
 
 
 
公章                    
浙江省风景园林学会评委会评审意见:
 
 
 
 
 
公章                    
省建筑业管理局审核意见:
 
 
 
 
                            公章                    

附件二
浙江省园林绿化工程安全文明标化参选工地
检查记录表(第   次检查)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造价(万元)
 
 
 
开工时间
 
竣工时间
 
形象进度
 
临时摘牌
   
检查内容
检查情况
市场行为
 
规章制度
执行情况
 
安全生产
   
 
文明施工
   
 
综合评价
   
 
处理意见
 
结 果
反 馈
 
 
   
单 位 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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